教育部:督導將督促"擇校熱"等問題解決
來源:教育部網站 2012-10-23 09:28:33

在國務院正式頒布《教育督導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之際,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,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。
問:國務院頒布實施《條例》的背景是什么?
答:從1977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,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(fā)展歷程,教育督導制度伴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(fā)展逐步完善。1995年,國家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。此外,國家頒布實施的《義務教育法》、《職業(yè)教育法》、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(guī)中,都規(guī)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作用。但是,一直還沒有一個專門的、完整的關于教育督導的法律法規(guī)。
頒布實施《條例》有四個重要背景:一是教育改革發(fā)展進入新的時期。當前我國正處于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、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歷史新階段。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落實教育優(yōu)先發(fā)展戰(zhàn)略、促進教育公平、提高教育質量,需要教育督導發(fā)揮更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。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,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教育規(guī)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(fā)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。二是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。黨中央國務院要求,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,要建立健全決策權、執(zhí)行權、監(jiān)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,形成權責一致、分工合理、決策科學、執(zhí)行順暢、監(jiān)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。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決策、執(zhí)行、監(jiān)督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。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強國都在加強教育督導。如法國、英國、澳大利亞通過建章立制,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威,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、督導制度和工作體系。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建立。目前,已形成了中央、省、市、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,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,構建了“督政”、“督學”和監(jiān)測三大體系框架,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。同時,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(chuàng)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。及時將30多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進行提升,對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,形成國家的法規(guī),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,才能更好地規(guī)范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。
問:《條例》經歷了怎樣的制定過程?
答:《條例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:第一階段,2004年開始,教育部就《條例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、督導體制、督導內容、督導機構的職責、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、討論。第二階段,2007年研究起草《條例》(草案)。2007年8月15日,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《條例 (送審稿)》。2008年,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了3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政府以及一些學校、專家的意見,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,形成了《條例(草案)》。第三階段,2010年,黨中央國務院發(fā)布教育規(guī)劃綱要,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,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。為此,國務院法制辦、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、修改完善《條例》(草案),并組織專家論證。2011年,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、中央編辦、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,進一步修改完善《條例(草案)》。2012年8月,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《條例》(草案)。2012年9月,國務院正式頒布《條例》。
問:《條例》的頒布有什么重要意義?
答:《條例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(guī),標志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,必將推動教育發(fā)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(fā)生深刻變化。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,形成與決策、執(zhí)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, 推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(guī)和方針政策,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“重決策、輕落實,重執(zhí)行、輕監(jiān)督”的情況。二是有利于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(guī)和方針政策的監(jiān)督,推動政府依法行政,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,推動教育的優(yōu)先發(fā)展。三是有利于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,督促學校依法辦學,按教育規(guī)律辦學,全面提高教育質量。四是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,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(fā)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(fā)展,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、義務教育階段“擇校熱”、中小學生課業(yè)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,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(fā)展。